一、智慧財產權之範圍
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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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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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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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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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如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或電腦程式著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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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死後50年法人公開發表後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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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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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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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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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
電路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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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積體電路上之電子元件及接續此元件之導線的平面或立體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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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商業利用日或登記申請日起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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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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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組成以表彰商品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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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起10年
(得申請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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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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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第參節以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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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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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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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利權之種類、定義及期限
中華民國專利法規定的專利有三種:
1.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定義發明係利用自然法則所產生之技術思想,表現在物或方法或物之用途上者。
2.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其著重於物品之形狀或構造之改變,且具有某特定功能者,新型所保護的內容,偏重於有形的物品形狀、構造或裝置。若為有關方法或外觀之創新或改變,則非屬新型專利保護範圍。
3.新式樣:指對物品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其所保護者,為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等足以產生視覺效果者,與發明、新型重在功能、技術、使用方便性等方面之改進有所不同。
專利期限: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其中,發明:20年,新型:10年,新式樣:12年。
三、專利要件
「專利要件」即指構成發明、新型、新式樣專利之基本要件。
發明及新型專利之基本三要件,包含有:1.產業上利用性;2.新穎性;3.進步性。
四、不予專利保護之發明、新型、新式樣
1.24條:下列各款,不予發明專利:
一、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二、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註)非以診斷、治療為目的之外科手術方法,例如整形、美容方法,由於是以有生命的人或動物為實施對象,無法提供產業上利用,不具產對利用性。
五、專利之審查方式
專利依種類之不同,所採用之審查方式亦不相同。
(一)發明:
1.採用早期公開及要求(或申請)審查制。
在早期公開前並進行程式審查及公開審查。
2.所謂程式審查包含了如,文件是否備齊?申請人是否適合?不包括發明的定義,不予專利之情事,申請的單一性等實體審查事項。程式審查亦不判斷申請案之補充、修正內容是否涉及實質變更。
3.公開前審查係指審查專利申請案有無涉及國防機密或其他國家安全之機密或妨害公序良俗之情事者。若有上述情形,則不予公開。
4.申請實體審查:
對於發明申請案,智慧局並不主動進行實體審查,申請人或第三人必須於三年法定期間內提出實體審查之請求,智慧局才依該申請進行實體審查。另外,若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實體審查,該發明專利即視為撤回。
5.何謂早期公開制度?
早期公開制度仍專利申請後,經過一定之期間(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18個月),公開於公開公報,使大眾經由公開之資訊得知申請專利之技術內容,藉以避免企業活動重複投入研發及投資浪費,並可使第三人得因發明技術內容之公開而提早獲得相關技術資訊,從事進一步研究發展,以提升產業之競爭能力。
(二)新型專利審查:採形式審查
新基專利依舊專利法規定其審查作業與新式樣專利並無二致“惟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改採形式審查(廢除實體審查),其審查作業,與發明及新式樣專利之審查規定及作業,主要差異者為:
1.並無發明專利有關早期公開之程序作業。
2.已無再審查之程序,故如不服不准專利之處分,即可逕行提起訴願以為行政救濟。
3.因不採實體審查,僅進行形式審查,(故不會進行資料庫檢索先前技術作業),故申請案件,只要符合形式要件(故無妨害公序良俗、非屬物品形狀,構造或裝置等詳參考專利法第96、97條規定),即能快速獲准專利,惟於公告領證後,依專利法第103條規定,任何人均得申請新型技術報告,另依同法第104條規定新型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時,應提示新型技術報告進行警告(實務作業於專利證書亦有教示),此為新型專利制度之重要特色所在。
註:新型技術報告之製作,需進行前案資料(即先前技術)檢索作業,其法律定性屬機關無拘束力之報告性質,非為行政處分,僅作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酌,是以申請人如不服該作成報告,不得據以提起訴願。
(三)新式樣專利審查:
1. 我國專利法就新式樣專利之審查規定大致均準用發明專利之規定,故其審查流程,與發明專利之審查流程大同小異,兩者主要差異:乃在於新式樣專利係採直接審查制(非請求審查制),同時亦無早期公開的規定適用,是以專利申請案智慧局只要一經受理申請,即有義務將之進行實體審查。
2. 其與新型專利審查之差異:
主要在於新型專利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已廢除實體審查,改採形式審
查,故其審查方式已明顯不同。